放射源分类 放射源的分类与其活动有关。即使是低能辐射源也有可能伤害人类。根据国务院第449号法令《放射性同位素 […]
放射源分类
放射源的分类与其活动有关。即使是低能辐射源也有可能伤害人类。根据国务院第449号法令《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安全和保护条例》,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,放射源分为I,I,II,III,IV, V,V类源的下限活性值是该物种的豁免活性(活性:每单位时间放射性物质发生的核衰变数)。 I类放射源是极高风险的源。没有保护措施,暴露于此类来源可能会在几分钟到1小时内导致死亡; II类放射源是高风险源。如果没有保护,则要在数小时内暴露于此类源中,几天之内可能导致死亡; III类放射源是危险源。没有保护措施,暴露于此类来源可能会在几个小时内对人造成性伤害,而暴露于几天至几周可能会导致死亡; IV类放射源是低风险源,基本上不会造成人为破坏,但可能会对长期暴露在近距离内的人造成可恢复的暂时性损害; V类放射源是极低风险的源,不会对人造成性伤害。
免除辐射源和辐射装置的原则
根据国家标准GB13367-92“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”,只能满足该标准。以下条件之一只能直接免除,其他情况需要保护措施:
•因暴露而导致致命性癌症或严重遗传缺陷的年风险低于1×10-7的任何做法;
•在实践中,相当于被辐照个体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10μSv(相当于皮肤辐照的年剂量不超过500μSv),并且一年实践造成的集体剂量当量负担不超过1人·Sv;
•辐射能小于5keV的辐射装置;
•以自然出现的形式存在的放射性物质,未经过处理以增加核素的浓度。但是,不包括铀矿和are矿。
个人剂量限制
在中国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中,采用了ICRP(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)的建议,规定了民用年度工人剂量当量的限值。一年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,任何一年的公共暴露的年剂量当量应小于5mSv。当长时间连续暴露于辐射下时,公众个人全年全年暴露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,并且这些限值不包括自然本底暴露和医疗暴露。
举例说明防护服的作用
示例1:反应堆泄漏
核电站,核轮船等都装有反应堆,核反应堆(如反应堆泄漏或管道破裂)发生在3级以下,并且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散布在环境中。在监测的核素中,其中一些是用于计算的常用核素。将对急救人员的全身均匀辐射剂量当量的极限值设置为50mSv。计算并比较达到有或没有屏蔽的等效剂量年限50mSv所需的时间。
根据南京核安全技术有限公司(http://www.esoexp.com)防护服的测试结果和内部测试值,确定前胸,后背,c部和背部的最小防护率选择大脑作为参考。 30keVγ射线屏蔽率值为83.2%,57.356keVγ射线屏蔽率值为27.22%,80.99keVγ射线屏蔽率值为35.5%,106keVγ射线屏蔽率值为45.5%,364keVγ射线值屏蔽率为5%。
根据传统防护服的测试结果和内部测试值,选择前胸,后背,c部和后脑屏蔽率的最小值作为参考。伽玛屏蔽率30keV为78.6%,伽玛屏蔽率57.356keV为25.6%,伽玛屏蔽率80.99keV为27.5%,伽玛屏蔽率106keV为20%,伽玛屏蔽率364keV的2%。
核电站和核船维修人员也需要穿戴个人辐射防护设备。
核电站和核轮船的许多区域都有强烈的辐射。尽管它们不如所释放的核素类型多且活性很大。